《字里藏珍》巴 刻 著

第十三篇:称 义

在英文圣经里, “justify”( 称义 ) 这个动词在新约中曾出现三十九次,其中有二十九次是在保罗书信或他所说的话中出现的。而 “justification”( 称义 ) 这个名词则只出现两次, ( 我们不必觉得奇怪,因为希腊文里通常用动词多于名词。 ) 两次都是保罗用的 ( 罗四 25 ,五 18) 。这些数字立刻反映出一个事实:称义是保罗所特别关注的教义;而且证实确是如此。保罗用他特有的方式,把福音的主要信息阐述出来,这个信息,就是有罪的人,本来都在神震怒底下,但藉着基督的死,得以在恩典中与神建立新的关系,成为他的儿女。新约圣经有很多方式表达这个事实,但其中最完备、最清楚、最准确的方式,就是保罗因信称义的教义。对保罗而言,称义的意义是:神白白施恩给哪些不虔下义的罪人,藉着他们在基督里的信心,除去他们的罪孽,算他们为义;神这样的作为,不是基于人自己的行为,乃是因为耶稣基督为他们所完成那代表性的公义,并他流出的宝血,具有救赎、挽回和代替的功效。 ( 要明白这个定义的每一部份,可参罗三 23-26 ,四 5-8 ,五 18 一 19) 对保罗来说,这就是基督教的中心。

马丁路德把 “ 称义 ” 称为 “ 使教会屹立或倾倒的条文 ” ,相信保罗也会充份赞成这种说法。称义诚然是一基本的课题。本章的目的,就是要阐明保罗对称义的解释的要点。

称义的意义

在圣经中, “ 称义 ” 的意思是 “ 宣布为义 ” :即是对一个受审讯的人,宣布他毋须接受任何惩罚,反而可以享受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一切应得的权利。使人称义是由法官宣判的,宣告一个与判刑相反的判决 —— 就是无罪释放,和在法律上不必受制裁。这是法律的执行,以解决人类法律之间的问题。无论案中的法官是一个人 ( 参申二五 l ;箴一,七 l5) ,或像这里所说的是神 ( 参罗八 33) ,情况部是一样。罗马天主教一直坚持说:神使人称为义,主要是 ( 若非全部是 ) 藉着内在灵命的更新,使人成为义;虽然这个看法最少可溯自奥古斯丁时代,但它并没有圣经或语文上的支持。保罗所说的 “ 称义 ” ,其意思相等于 “ 算为义 ” 、 “ 赦罪 ” 、 “ 不算为有罪 ”( 参罪四 5-8)—— 这些词组都表明一个观念,不是指内在的改变,而是赋子一个法律上的地位,除去法律上的责任。称义是向人宣告的判决,而不是从人里面做出来的工作;是神所赐的一个地位,并与他建立关系的赏赐,而不是一颗新心所带来的后果。当然,神对那些他称为义的人,肯定会使他们重生,但这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。

称义是神所赐的一项基本福分,因为它为过去施行拯救,为未来确立保障。称义一方面包括罪的赦免,使我们与神和好,不再与神为敌和暴露在他的震怒之下 ( 徒一三 39 ;罗四 6 等节,五 9 等节 ) ;另一方面,又赐下义人的地位和特别的身份,使称义的人可以支取神应允给义人的一切福份 —— 对于这方面的思想,保罗加以引伸,把称义的真理连系到信徒被接纳为儿女和后嗣的关系上 ( 加四 4 等节:罗八 14 等节 ) 。有关称义这方面真理,罗马书五章一至二节都有提及,在这两节经文里,保罗指出称义带来与神和好 ( 因为罪得赦免 ) ,又带来荣耀的盼望 ( 因为义人的权利已赐给相信的人 ) 。这个盼望是肯定的,因为称义的宣判是把末日的审判向前挪到现在:这是 —— 个最后的裁决,是永不能反悔的。 “ 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。 ”( 罗八 30)“ 得荣耀 ”(glorified) 是用过去式的,这意味着神所决意要做的事,可说是已经成就了。蒙称义的人由此可以肯定地知道:没有什么能使他与他的救主的爱,并他的神的爱隔绝 ( 罗八 35 等节 ) 。将来在基督审判台前接受审判的时候 ( 参罗四 10-12 ;林后五 10) ,他或许得不到那必须对主有更大的忠心才可以得到的奖赏 ( 林前三 15) ,但谁也不能夺去他那获得称义的地位。他的称义地位是永远得到保障的。

称义的根据

保罗所陈述因信称义的教义,乍听之下好像是自相矛盾,甚至令人震惊的:因为根据这教义,神就是那一位圣洁的颁布律法者,是公义的审判官,他曾向一切 “ 不虔不义的人 ”( 罗一 18) 显明他那不可改变的义怒;现今竟然称不义的人为义,判不虔的人无罪 ( 罗三 23-24 ,四 25) 。毫无疑问,这是受人欢迎的喜讯;但一位完全的审判官怎能这样做呢?保罗清楚的回答了这个问题,他肯定神称罪人为义,是为了 “ 显明神的义;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 ”( 罗三 25-26) 这句话是加强语气的,因为这个论点非常重要,而且是意想不到的。保罗的意思是:福音虽然表面上是宣告神违反了自己的公义,事实上却正是彰显了他的公义。因此,福音不但没有制造出问题,使人怀疑神的公义,反而解决了问题;因为它弄清楚了一件事,是旧约圣经从来没有搞清楚的,就是神在基督未来之前及来到之后,凭着什么公义的根据去赦免和接纳信他的人。福音所表明的,是一位公义的神如何能公平地称相信他的罪人为义。

称义的解释

这是怎么可能的呢?就是藉着完全履行神的律法对人所有的要求 —— 换言之,以真正实在的公义作为根据;因为公义的首要和最基本的意义,就是满足神律法的要求。能够公平地达至称义的唯一方法,就是让律法的要求在被称为义的人身上得以满足。但律法对罪人有双重的要求:它要求罪人一方面既然是神所造之物,就需要完全顺服律法的诫命;而另一方面,罪人既然是犯罪者,就需要完全承担罪的刑罚。他们怎能满足这个双重的要求呢?答案是:主耶稣基督已代表他们满足了。永生神的儿子 “ 先在律法以下 ”( 加四 4) ,好让他能够代替他的子民对律法作双重的顺服。这两方面的顺服,在保罗所说的话中已显明出来: “ 存心顺服,以致于死 ……”( 腓二 8) 他过着公义的一生,最后按着神的旨意,为不义的人死:他取代人的地位,承担了律法刑罚的咒诅 ( 加三 13) ,为人的罪作了挽回祭 ( 罗三 25) 。

因此, “ 因一次的义行 ”—— 就是无罪的基督的生和死 ——“ 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”( 罗五 18) 。因着基督的义 ( 基督受神委派,代表人类成就这义 ) , “ 神的义 ”( 即从神而来的义,参腓三 9) 就白白的赐予一切相信的人 ( 罗一 17 ,三 2l 一 22 ,五 17 ,参九 30 ,一〇 3 一 11) :即是说,神应许并赋予他们一种权利,不再把他们当作罪人看待,而是以他们为义人。因此,他们藉着那本是 “ 无罪的 ” 却代表众人 “ 成为罪 ”( 当作罪人一样对待,受到刑罚 ) 的一位,成为 “ 神的义 ”( 林后五 21) 。

传统中常用的一句话: “ 基督的义归算在人的身上 ” ,所表达的意思,就是信神的人是义人 ( 罗五 19) ,在神心目中 ( 罗四 11) 有公义 ( 腓三 9) ,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本身的义,而是因为他们的元首基督在神面前是义的,他们因与基督联合,就分享到他那义人的地位,并蒙神接纳。他的义成为他们的义,意思是说,他们被父神接纳,得到奖赏,正如基督因着本身的义及对父完全的顺服而配受的一样。把他的义归算在他们身上的这个意义,不是像一些人所批评的,是刻意编造出来的法律故事,因为这个真理是建基于罪人和基督之间一个真实的联合。他们是 “ 在基督里 ” 被称为义 ( 加二 17) ;而神算他们为义,宣布他们是义人,并不是以为他们本身已遵行了律法 ( 否则就成为错误的判决 ) ,而是因为他们已藉着信心,与那代表全人类遵行了律法的一位联合在一起 ( 这才是真确的判决 ) 。因此,罪人是因着那存顺服的心遵守律法、舍身流血的耶稣基督,而蒙公正地被称为义:他们现今和将来救恩的确据,也必须建立于此。

称义的方法

保罗说,在基督里的信心,就是接受义和领受称义的途径;罪人是 “ 藉着 ” 或 “ 透过 ” 信心而称义的。信心不是称义的基础:如果是,信心就会成为有功劳的行动,保罗就不能把信神的人称为 “ 不作工的人 ” 了 ( 罗四 5) 。反之,信心是那一双伸出来的、空无一物的手,藉着接受基督而领受了义。

保罗引证亚伯拉罕的例子 (“ 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 ”) ,去证明当人让自己的灵魂安然信赖神丰盛的应许时,他就得称为义了 ( 加三 6 ;罗四 3 等节;引用创一五 6) 。根据罗马书第四章的上文下理和辩证的范围,当保罗引用这节经文去教导人,说到亚伯拉罕的信心被 “ 算为他的义 ” 的时候 ( 罗四 5 、 9 、 22) ,他要我们明白的是:信心 —— 全心全意依赖神的应许 (18 等节 )—— 就是把义算在他身上的条件和途径。保罗不是说信心 —— 无论是当作义或义的代替品 —— 是称义的基础。罗马书第四章全章所讨论的完全不是关乎称义的基础,而是关于达致称义的途径。我们已经引用过罗马书第三及第五章的经文,在其中保罗就曾讨论称义的基础,根据保罗的教训,我们被称为义不是基于我们的信心,而是基于基督的义。

或许我可以尽量简短地评论一下保罗的文笔,藉此阐明罗马书第四章所讨论的真理。保罗的书信显示出他有一个分析力强、思想清晰的头脑,他清楚知道自己要说些什么,他也有 - 种传播者的本能,能够有条不紊、有说服力地陈述他的论点;但另一方面他却对语文和说话的技巧没有太大的兴趣 ( 参林前二 14 ;林后一〇 10) ,又因为他是要向普通人说话,因此他的遣词造句就显得颇为松散,没有太多的定义,没有专门名词,不寻求华美的词藻,而且有一习惯 ( 或许他并非故意如此,我们在不知不觉间也会如此 ) ,就是常常重覆一些对他意义重大的字眼,而重覆用的时候,往往会表达了跟上次略为不同的意思。

此外,保罗是一位行文非常精炼的作家,在新约中他的文笔是最浓缩的。在一些分析性的论证上,他通常只列出一个梗概的大纲,让读者自行引伸出推论和涵义。但他总是有足够的陈述,使道理清晰,而那些留心他的逻辑推理的读者,应该不会误解他行文中偶尔出现的一些奇特和意义含糊的用语。

罗马书就是典型的例子:保罗所写的每一句话都精简扼要,每一个钥字,都有独特的意义,却又互相关连。例如,在短短七节经文中, “ 律法 ” 或 “ 律 ” 一词就有几种意思: (1) 神的命令 ( 七 22 、 25 ,八 3) ; (2) 一种持久的力量,是属乎罪的 ( 七 23 、 25 ,八 2) ,也属乎坚定的意志,尽管这种意志的效力不大 (“ 心中的律 ” ,七 23) ,也属于圣灵 ( 八 2 ,除非 “ 圣灵的律 ” 是像一些人所说的,是指福音的信息 ) ; (3) 一种重覆出现的过程 ( 七 21) 。 “ 义 ” 又是另一个具有多种意义的字眼。它可以解作: (1) 当神审判罪的时候 ( 三 25 ,参二 5 ,三 5 等节 ) ,及称不义的人为义的时候 ( 三 26) 所表现的特性; (2) 神对人的接纳,是因耶稣的缘故,而白白赐给人的礼物 ( 五 17) ,以致他们现今虽然有罪,却是与神 “ 关系正常 ” ; (3) 人对神应有的顺从 ( 六 13 、 16 、 18 、 20 ,一四 17) 。

在罗马书第四章,保罗说到亚伯拉罕的信心, “ 就算为他的义 ”(3 、 5 、 9 、 22 节 ) ,他在这里不是说信心就是我们的义,乃是说我们是因着信得称为义。信心肯定是我们称义的条件和途径,但基督的顺服 ( 五 19) 、他的义 (18 节 ) ,以及他为我们的罪付上的赎价 ( 三 25) ,是我们称义的根据。

保罗和雅各

有时候人们以为雅各书二章二十一至二十五节与保罗的教训冲突,因这段经文教导人说:神是根据信心和行为两个双重的基础去接纳人。然而,我们若根据这段经文的上文下理去研究一下,就发现雅各并没有这个意思。我们必须谨记,在新约作者中,只有保罗经常用 “ 称义 ” 来描述神接纳人的行动。当雅各也说到 “ 称义 ” 的时候,他是运用这个词一个更普遍的意义,就是指为别人伸寃,证明他是对的。在这个意义上,称义的意思不是说被神接纳为义,而是证明某人是一个真正信主的人;据雅各的意思,一个称义的人,是应该可以从他生命里找到证据,证明他拥有一种活的、有行动的信心,使他得到神的接纳。雅各和保罗一样,引用创世记十五章六节,两者的目的都是要显明亚伯拉罕是藉着信心被神接纳为义 ( 雅二 23) 。但他说,圣经上这句话约在三十年后就 “ 应验 ”( 由后来发生的事情所证实 ) 了 —— 那时亚伯拉罕 “ 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 …… 因行为称义 ”( 二 21) 。亚伯拉罕当时所作出的行动,证明他拥有真实的信心,并且被神接纳。雅各这段经文 ( 二 14-26) 的要点是:单单说自己有信心,却没有由真实信心所产生出来的好行为,就不足以证明一个人已经得救 —— 这一点保罗必完全赞成。

称义的重要

称义的教义是福音的中心,因为神是我们这些有理性的被造物的颁布律法者和审判官,这是我们与神的基本关系,而我们在他面前的地位,永远是由他圣洁的律法所决定的。因此,罪人的首要问题,就是先与神的律法建立正确的关系,因为除非他与律法的关系正确,他不能与定律法的神有正确的关系。一天他仍在律法的咒诅底下,他就不可能真正敬拜神,与神相交。然则,称义的福音却解决了这个问题,让他看见如何藉着在基督里的信心,可以永远湮没律法那咒诅他的声音。如今他可以坦然无惧的靠近他的造物主,向他敬拜。

因此,认识到个人是否蒙称义,是一切真实信仰的基础。过去一直如是,将来也必加是。问题不在乎你能否完全按着圣经真理,准确地把教义陈述出来 ( 正如上文说过,这样做必须特别谨慎 ) ,而是你是否经验到它的真实?在一个真正信仰开始之先,你必须先提出一个问题:如问能除去我的罪?真实的信仰,只属于那些知道答案的人,这问题的答案是:并非看见我能为自己做些什么,乃是信靠耶稣,并相信他为我所作的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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